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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内的金融交易活动。但是金融监管机构未能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而是偏向于把控市场秩序,营造出良好的国企改革环境,因此带有深厚的政治色彩,大大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三)我国金融消费的纠纷处理机制不够完善
金融消费纠纷产生以后,消费者首先考虑的是向金融机构投诉,如不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消费者才会诉诸法院。但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内部并未建立一种专门的纠纷处理机制,面向消费者的投诉进行专业有效地处理。而所谓的信访制度也很难取信于消费者,缘于在调查纠纷、处理效力方面缺少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金融消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所以金融机构的处理能力有限,诉诸法院又因程序繁杂而不能快捷有效地处理纠纷,这些都导致金融消费的纠纷处理过程越来越难。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实现权益保护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
(一)金融产品创新性与金融风险性之间的矛盾
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提供给金融消费者更多自由的选择,推进金融市场不断向前发展,但金融创新活动一旦不受约束,则必定会大大影响消费者的认知,使其丧失一定的判断力,甚至对监管机构的评估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在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利益的吸引下,金融机构由于其误导、欺诈市场的行为导致金融风险的扩大,进而引发金融危机。反之,若一味地限制金融创新,采取单纯的强化监管方式也会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金融监管机构的问责机制与司法救济存在着冲突
一般而言,司法救济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金融监管机构,司法保护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但现行条件下,司法保护执行起来相当困难,司法救济对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也会花费较长的诉讼周期与诉讼费用,所以金融消费者一般采取向金融机构投诉的处理方式。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问责机制不够健全,监管力度明显不足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创新
(一)在立法方面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因时、因地制宜地选择一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逐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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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实现司法救济途径的创新与完善
在我国可以采取小额诉讼制度,这样有利于实现诉讼的效益化,避免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权益保护的情况,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能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对于处理众多金融纠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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