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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而财务报告只是经营结果的反映。笔者认为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和持续监测是绝对必需的,但COSO建议的这种评估和披露方式容易误导投资者。3COSO报告中的“合理保证”、“成本效益”等词语,基本上是从会计上直接移植过来的,对于规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有好处的。但对社会用户来说,增添了许多猜疑和无奈。到底什么
f算是“合理保证”,如何做到“成本效益配比”,在实践中恐怕很难说清楚。内部控制评价应通过提高评价标准和评价过程的客观性和透明度增加科学性。4把企业经营和管理中一些重要职能排斥在内部控制触角之外COSO一方面指出内部控制。与管理各功能(计划、执行和监控)交织在一起,是内置于企业经营活动之中的。另一方面却把目标设定、战略规划、核心竞争力培育、风险评估和管理等重要经营和管理活动排斥在内部控制系统之外。5基本目标与分类子目标之间存在差异。根据COSO报告,内部控制基本目标是促使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并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其中既涉及了企业生存,也关注了企业发展。发展和战略规划问题是企业所有问题的根本。而三类子目标,基本上都属于维持企业当期经营的范畴,着眼点在于企业生存,没有站在企业战略高度关注未来发展。另外,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基本目标细分为三类特定目标的方法值得商榷。这种分类方法的缺陷在其与GAO就保护资产安全内部控制之讨论中,就表现出来了。COSO认为,保护资产安全内部控制属于经营效果效率目标的范畴,已经包括在经营效果效率内部控制之中,而GAO认为保护资产安全内部控制涉及到资产价值真实性的问题,对财务报告可靠性有重大影响,应该包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之中。COSO也在报告中承认三类目标有时是重叠的。6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标准过于主观。根据COSO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赖于对内部控制三类目标或五个控制要素的实现程度。但评价标准基本上都是主观判断。其实,一个企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完全可以通过它客观的市场业绩体现出来,例如企业市场价值,客户满意度,持续获利能力增长情况等。7内部控制系统中会计与审计的色彩太重,考虑企业现存的和微观的或规避风险的事情多,与业务平台和业务拓展关系不大,防范风险也是被动的,缺乏能动性。所以,至今还有许多公司认为内部控制只是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的事情。
COSO报告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企业是多重契约关系的组合,而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其中最基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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