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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f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第十三条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第十四条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第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五)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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