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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
f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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