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7个条文,涉及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有对原规定的完善,也有新确立的制度,对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审判资源重新配置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全面、系统的修改,对于一些与解决申请再审难关系不大、属于司法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在这次修改中并没有涉及,立法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决定的精神和意图,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总结各地审判实践经验,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结合多年来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探索,按照“符合立法本意、具有解释必要、考虑适度超前”的精神,对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相关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等重要问题草拟了司法解释稿。自拟出《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稿起,多次听取全国各高级法院、多家中级法院和一些基层法院的意见,也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院内各相关庭室办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数易其稿。《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现就《解释》的有关内容予以阐述。一、关于《解释》的指导思想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解释》秉承上述立法精神,在引言部分阐明了本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一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努力解决申请再审难问题;二是规范和引导当事人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行为;三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裁判的稳定性。二、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