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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机构市法院发布时间2009514141915(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第四条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f第六条改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
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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