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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鹏程杨培英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10年第04期
摘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数年来尽管成绩显著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制度应主要从制度设计、制度实施、制度监督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法在我国实施以来虽然成绩显著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深化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主要从制度设计、制度实施、制度监督和人员培训几方面入手。
一、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方面
加快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解决政府采购各项问题的关键所在。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是多方面的。例如政府采购总量规模还不太大目前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不到数量规模会影响作用能力与世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约200年的历史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基本的操作水平和能力比较有限我国中央与地方、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政府采购的操作、执行和管理能力与环境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社会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制度在认识和行为上仍受到诸多传统观念、传统习惯的影响等等。鉴于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一些特殊背景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时需要在研究国情的基础上准确地确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定位。看看哪些政策是符合国情的是“可为”的哪些实际上是“不可为”的或暂时“不可为”的哪些介于“可为”与“不可为”之间而哪些政策则是“非为不可”的。经过这样的过程最后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其次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应便于操作。研究制度设计的根本的目的是为实践服务。为实践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便于操作实施并产生实实在在的作用。增强可操作性重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明确、精确、易行、可察。明确是指政府采购制度目标、采购操作程序与方法、特别是一些概念要明确。例如政府采购中有照顾中小企业、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保护国货、低于市场平均价等政策目标。但是要在现实操作中何为“中小企业”何为“落后地区”何为“市场平均价”等等都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定义和划分依据。精确是一个“量”与“度”的概念。如照顾中小企业应该在多大的量与度上给予照顾确定“量”与“度”的依据是什么
当前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具体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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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条例。按《政府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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