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对其相关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分解、细化进一步丰富和充实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有法可依”的问题。例如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种采购方式的评标办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解释、说明以增强在具体工作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减少随意理解甚至不恰当使用评标办法的现象。
第二加快建立健全地方性各层次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鼓励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框架下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需要以开拓、创新、探索的精神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办法、措施而不应一味等、靠上级政策解决问题。
第三明确界定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职责权利。政府采购活动本身涉及多个参与方各个参与方在整过采购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只有对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监督机构、评标人员等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和权利做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使众多的参与者按职责办事工作到位而不越位采购活动才可能顺利实施。
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面
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面主要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规范。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法中所包含的采购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采购方式是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因此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如对公开招标设计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的适用条件。
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以指导和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根据特定的采购要求和市场条件选择适用特定的采购方式。否则采购人就可能不能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甚至还会为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提供条件使他们采用其“偏爱”的方式从而为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不正当交易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机会。
最后必须对采购程序做出详尽合理的规定。从一定的意义上讲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互为表里的。选择了特定的采购方式也就意味着选择了特定的采购程序。但在政府采购法的实态上却并非尽然。例如如果政府采购法指明了采购所采用的方式但对在采用此方式时应该遵循的程序没有详尽合理的规定则采购方式的适用也将有其名无其实。所以采购程序乃是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采购方式的进一步深化并且较之采购方式的适用更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