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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四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第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学校校长董杏珍,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f(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贺总银,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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