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环保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f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浙江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31日前明确本省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重点行业目录(指导性意见),各设区市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地区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并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环保厅于每年5月15日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全省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企业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规定,确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取较高级别。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八条受理部门负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并加强专家库成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准备第九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