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第三条浙江省环保厅对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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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导则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五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时就充分考虑环境应急设施的布局、建设需要,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评估与备案,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评估与备案。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后,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分批次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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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作。电镀、铅蓄电池、化工、制革、造纸、印染等行业企业在行业整治中应同时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各市、县环保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全面制定本地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工作方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