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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各有关部门文件而成立,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的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普遍素质不高;在外部环境上,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计又不仅没有实现“着重调解”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原则,反而使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地位在不断弱化,同时不合理的劳动违法行为处罚方式与过大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社会维稳压力,又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处处受限。笔者作为一名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这些实际的调解工作经验,深刻认识到了劳动争议基

数据来自2008年、200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f层行政调解组织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重要性。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制度不仅有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快速性、便捷性和低对抗性,而且更符合通过处理劳动争议建设和谐劳资关系这一劳动争议处理本质目的。同时笔者也发现在我国的当前国情下,仍然只有基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才是劳动争议调解各方都能够认可的调解人、才有力量能使劳动争议双方坐在一起进行调解。所以只有强化以基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并以之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唯一渠道,才是我国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的最优建设方向。笔者写作的这篇文章,主要就是基于以上这一看法。同时笔者也对如何有效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司法行政组织在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中的作用进行了一并探讨。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将自己一直以来对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方面的思考进行一下全面介绍,并最终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建设起到实实在在帮助和推动。
f第一章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
一、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的定义
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是我国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一种,其前身为90年代初期我国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应对辖区内私营企业大量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而建立的各式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在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实际中,其是指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基层劳动行政部门、基层工会组织或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所设立,并由其设立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调解人员,负责调解所在街道、乡镇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
二、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的具体类型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的定义,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主要有三类,即依托于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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