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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重建思路一、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二、完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法律基础1、明确调解组织法律依据2、恢复调解制度法律地位3、依法处理涉劳维稳事件三、合理设置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职责权限1、强化调解组织现有权限2、建立有效上级监督机制四、有效提高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的工作效率1、有机整合现有调解组织2、完善调解工作规章制度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f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的劳动关系领域当然也不例外。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取代计划经济制度成为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取代国有企业成为了我国最主要的企业形式,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与职工间的基本利益一致关系,而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资利益对抗关系。企业所追求的是最低的劳动成本,劳动着所追求的则是个人劳动收入最大化,可以说劳动者和企业双方从建立劳动关系起就隐藏者不可调和的矛盾。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脚步的不断加快,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开始愈来愈完善,我国政府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随之在不断加大。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是第一次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途径进行了专门规定。与此同时,在政府各级部门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宣传教育下,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也开始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出台的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93465万件,照比2007年同期的350182万件增长达98以上①。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作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对于有效应对当前劳动争议多发的不利形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我国的劳动争议行政基层调解组织却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成功率不断走低、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越过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涌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不仅组织内部存在诸多问题,在整体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开展上也承受着诸多制约。如在组织地位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进行过规定,现有劳动争议基层行政调解组织都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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