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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招聘。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
f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
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中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f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四被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六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七现役军人
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七条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一确定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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