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
二、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
f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
第七条
(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