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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及的两个问题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是先决问题。(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果依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判决,法官应该宣布该婚姻有效的,即该女子的再婚行为有效。
案例12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f(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如何规定的?答:(1)本案涉及的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在美国,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内容时,同属普通法系国家则可“类推”适用美国法,若属于非普通法系国家,则不能采用“类推”适用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请求。而沙特阿拉伯属于伊斯兰法系,属于非普通法系国家,无法采用“类推”适用办法,法院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请求。(3)对于外国法应如何查明的方法,我国《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中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见,当依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我国法院有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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