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其他的一些权利在《婚姻法》中基本上都有所规定,但却回避了配偶权的实质性内容,即夫妻间的性权利。法学家们认为设立配偶权的真正目的在于“人们把婚姻家庭当成禁区,对夫妻双方侵权不当一回事。”设立配偶权,“就是要把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视为法……”但一张结婚证如同一份契约,。夫妻之间的同居与互相忠实是其不言而喻的义务,法律中对此又专门做出规定,有多此一举之嫌。并且,确立配偶权反而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一对夫妻在漫长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发生冲突,如果法律一旦确立了配偶权,类似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而这时法律又无可奈何。另外对于一方的婚外性行为,不仅举证难,而且引起婚外性行为的原因也很多,有的因一方放荡行为引起,有的可因对方过错造成,有的因第三人的诱惑引起等等,这无疑使司法部门的执行难度无形加大。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新婚姻法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没
f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在立法中应当予以考虑。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这无疑使事实婚姻成为立法空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却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感情破裂”标准缺乏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司法中的适用性。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法律对离婚标准的概括规定。在此规定中,调解无效是程序要件,感情破裂是实质要件。因此,感情破裂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请问何以叫做“感情却已破裂”?用感情破裂作为婚姻破裂的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针对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立法缺陷,笔者建议,对现行法定离婚标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一)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相对比而言,婚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