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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尤其是鉴于行政权具有较强的渗透性、扩张性,必须对它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我国正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的。司法权的强化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而司法独立正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保障。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
f司法公正常常又被称为司法正义。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所确认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所以说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一般不包括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现行司法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主义。但这并不说明司法公正不包含对实质正义的要求,而是表明司法公正的思想逻辑是:假定法律和程序是合法制定的,并体现了公正原则,那么依照该法律和程序进行的审判结果就是公正的。结果公正就是程序公正的逻辑结论,这也说明程序规则的正义性和实体法律的正义性一样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与前提,但不是它的内容。第三,因为结果的公正比较抽象,而程序明确、具体,其客观性、可操作性强,更便于作为评价标准,所以人们一般把程序正义作为评价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标准。三)司法公正的内涵根据以上理解,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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