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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
作者:朱锡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
摘要司法公正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的进程中运用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然而现实中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作为哲学上、法学上、伦理学上以及政治学上的正义其涵义各不相同并且即便在同一学科内也是百家争鸣。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从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702
一、司法体制的历史渊源
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不平等而一种社会制度就是要最大程度的实现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是要接近事实上的平等”“作为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须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补偿问题”。而对于这种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正义波斯纳直接指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不可兼顾性”的命题。张保生对此进行了解释“形式正义的理想”在于“把一致适用的普遍规则看作正义的基础并认为只有独立于相对冲突的价值观而选择的标准或原则”“才是真正有效的”这样一种观点“无视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同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冲突”“往往造成实质上的不正义”。对于这种两种正义之间的潜在矛盾龙宗智解释说“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作为对这种相对合理主义的支持博登海默援引庞德的论点“历史始终是在推崇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坚持严格细致的规则之间来回摆动。”而且某一制度的成功在于它“成功地达到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另外为了从反面论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不可能冯耀辉指出“实体公正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是诉讼不同于科学实验它是运用一种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了的无法再实现的事实的活动而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对证据的收集也受时间、空间等有关条件的限制加上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便决定了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局限性、模糊性甚至是错误的。由此可见实体公正也具有局限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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