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工程;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第四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第四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