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第三条【城乡规划义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配置经济社会要素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火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f第六条【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