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西方国家政府债券和优质企业债券的组合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对要宽一些。凡此种种,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后,只能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及购买回报率不到2%的国债。在当前流动性过度充裕、银行存贷差较大的形势下,银行对协议存款的兴趣减弱,地方性社保基金投资渠道不足及回报率偏低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在香港特区,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由全球著名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设立的。这些公司在成立成分基金时都必须预先设定投资目标、各种投资工具的权重大头是存款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性条件比如企业债券的最低和平均信用等级等,并报强积金管理局审批。成分基金正式运行之后,资产管理公司还有专门的金融人才和风险管理系统具体落实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管理事宜。由于投资渠道畅通,投资工具分散一般不允许集中投资某个企业的债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加上成分基金必须将投资回报率在报刊上公开披露,接受舆论、受益人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因此,强积金不仅安全性有保障,赢利性一般也会优于定期存款。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雇主缴交养老保险缺乏强制性的措施。比较突出的是许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未为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至于那些流动性很大的行业,比如建筑业、饮食业,估计参保率还要更低一些。对这种损害雇员长远利益的行为,政府目前明显缺乏强制性的措施。这对弥补社保基金的缺口、确保未来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非常不利的。在这方面,香港特区政府同样做得比内地好。香港的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按照立法会通过的法律,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界于18-65岁的员工和自雇人士,包括饮食业和建筑工地的临时工,都必须参加强积金制度,缴费标准为月薪的5%,但以1000港元为上限;与此同时,企业也必须缴纳同等标准的金额。企业如果违反了法律,特区政府强积金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理,社会舆论也会大加挞伐。除了强制性缴费外,企业如果自愿多缴费,可以列作报税的扣减项目,但以员工工资总额的15%为上限。
f香港强积金的具体做法,内地未必可以照搬,但大多数管理理念完全可以采用,比如做实个人账户但一般不允许退休前支取,颁布养老保险法律,设立养老金的缴交标准并制订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对临时工和自雇人士作出特殊的安排,以及分离政府社保机构现有的职责,引入专业的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设置政府监管含社会保障部门和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