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障养老金缴费者和受益人雇员的利益。与香港政府只当裁判的做法相比,我国社保机构的权力太杂,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缺少信托人与受益人的监督如前所述,在香港的强积金制度下,政府的监管者角色、信托公司的信托人角色、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角色泾渭分明,各司其职,并形成互相约束、互相牵制的局面。在这当中,信托公司显然成了养老金缴费者和受益人资产的忠实保管人。而在内地的社保基金管理框架中,目前最缺失的其实就是最基本的信托责任承担者。在各省市党委一把手权力很大的情况下,属地方管理的社保基金,因缺乏独立的信托人和投资人而被挪用应该不是一种较难发生的事情。在上海社保基金案发生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这或许会收到一定的成效,但委员会既不是独立的信托人,又不是专职监管
f的政府具体部门,指望由它来履行双重角色,恐怕有些勉为其难。而且香港特区的养老金缴费者和受益人可以物色经强积金管理局审核合格的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由后者负责设计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这些基金总体上以稳健经营、保值增值为目的,投资工具以定期存款为主,但也可以根据强积金受益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将部分资金投资于不同国家的高素质债券、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雇主在挑选资产管理公司时必须充分征求雇员的意见;雇员不仅可以通过集体投票选择信托人和投资人,还可以自主选用强积金计划下的成分基金。除了挑选权外,强积金缴费者和受益人还有退出和再挑选权、账户及投资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信托人一般都会逐季将账户余额及投资回报率书面送交受益人。如果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回报率长期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或出现了亏损,雇员或受益人完全有权通过集体投票,另行选择资产管理公司。反观我国内地,由于个人账户普遍未做实,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人对个人账户的余额及投资情况基本上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履行自己神圣的监督权力了。受益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说比政府监督不足还要严重得多,确实应该尽快予以改变。专业投资不足我国地方性的社保基金是由政府一手操办的,当中并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因此社保体系里面非常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社保基金也缺乏足够多的投资渠道,包括不同币种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