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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向。坚持基金的专业化管理避免投资者对于基金运营管理进行过多的干预。第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应该由各部门配合。另一个趋势是,今后不会再对产业投资基金量身制订同一层级的配套规范了。从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融投资功能,行政部门惯用产业基金的说法
f继续套用不太合适,也容易引发误解。在更高层面,此前的《基金法》只规范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7月,《基金
法》修订的调研工作启动,到9月份,对修订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原则、框架问题各方达成一致。股权基金入《基金法》,促进并推动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资本市场的要求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也是修订构想的部分。但据称,只是考虑作原则性的规定,即只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具体管理仍由相关监管部门操办,防止各部门立法工作的直接冲突。
二、现有法律规定和配套政策建立情况:尽管国家层面的立法滞后,但13年来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还是得到实
质性改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批影响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发展和存续的法律规定得到制订和修订。如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第二,针对股权投资的规定相继出台,最重要的包括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以天津、上海、北京、深圳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实际上“边实践、边立法”,在股权投资基金大量出现,并总结了一定经验教训,国家政策也日趋明朗的情况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对清晰,并带有促进鼓励发展性质的地区性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区更多是从本地的角度来考虑制定一些吸引和优惠的政策就如何跟现行有关政策衔接和规范监管的问题方面可能与即将出台的国家规定不一定完全吻合。
三、已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全国和地方规定大致如下:(一)、全国性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地方性规定天津:《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
登记的意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
办法》《天津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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