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8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状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参照本文规定执行。中央驻豫、省管和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价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它单位的评价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二、备案程序(一)提交备案申请安全评价报告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分工向省或市安监部门递交《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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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组织专家审查1、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备案申请受理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签署备案建议。2、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备案申请受理后,按照以下分工进行审查:(1)加油站(不包括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的单位)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原则上委托其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备案审查;(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加气站的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备案审查。(三)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复查及确认1、对专家在审查时填写的《存在问题一览表》(附件5)中的问题,属申请单位应整改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申请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属评价单位应整改的,评价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版,并编写评价报告修改说明。2、整改结束后,申请单位要出具《整改报告》(附件6),由评价单位进行确认并出具《评价单位确认报告》(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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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而后由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3、申请单位将本单位的《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意见、书》《评价单位确认报告》以及评价报告(备案版)和修改、说明交专家组长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四)备案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