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2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f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
四、办理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7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六、申请材料
f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七、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