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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更不允许以
f抵债方式变通购置小汽车。确需以设备抵债的,必须按勘探局规定程序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投资计划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投资管理:
(一)工程项目推行工程造价招标和工作量清单计价,不允许费率招标。(二)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及大宗材料应进行招标采购,批准的投资限额作为控制上限;超出限价指标或不满足招标条件的设备、材料,须上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采购。第三十七条未列入投资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和非安装设备
不得签订施工或订货合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财务部门不得对外付款。第三十八条纪律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审
查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工程的实施与计划的一致性,是否有超计划投资现象。第三十九条勘探局审计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开工前审
计、项目实施审计和竣工审计,对投资管理责任主体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四十条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审查。投资项目合同必
须提交勘探局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与投资计划一致、合同标的是否超过投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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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十一条
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除住宅楼工
程外原则上要求当年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周期按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当年调整计划中列竣工的项目,如未按规定办理结算的,以后年度计划不再安排。第四十二条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审查后的结算
资料列入年底调整计划;跨年度建设工程,按工程实际进度列入年度投资调整计划。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依据设备发票和到货验收单列入年底调整计划。
第八章
投资管理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工程建设进度
及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完工投产后1个季度内,建设单位需编写上报项目完工报告,对计划的实施、投资控制、项目经济效益和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第四十四条依据集团公司投资审计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勘探局每年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局有关部门,对投资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及装备进行抽查,检查的内容是:(一)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内控制度和执行局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二)投资立项、列支的合法性;投资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三)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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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情况;(四)投资成本核算情况,资本支出与年度计划的一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第四十五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完成额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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