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达不到全额限额条件的工程项目,实行分项投资限额。即对建筑及安装部分按单项工程核定投资限额,对设备及大宗材料下达招标限价通知单。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投资审查时必须向投资管理
部门提交反映工程量及投资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以及现场障碍物拆除及恢复工程量清单和其它费用投资。第二十七条项目的投资限额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如下特
殊情况影响投资增加的,可做相应调整:(一)如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投资增加的,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关情况、增加投资额以及测算依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部门鉴定,按局投资决策程序审批后,相应调整投资限额。(二)因勘探局会议纪要确定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关资料和增加部分的投资预算。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相应调整投资限额。第六章装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安装设备更新改造应坚持全局统一规划、分
步实施、保证重点、突出效益,做到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的统一。安全隐患治理和科研项目中的非安装设备购置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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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纳入投资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
究。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配置和成本效益进行评估,达到或超过基准内部收益率的项目,报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三十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应优先考虑盘活油田内的存量资
产,在平衡利旧后安排设备的新购,避免重复和低效投资。第三十一条附如下资料:(一)拟更新改造设备,详细的技术配置、规格参数;(二)成套设备更新后,拟淘汰设备情况,配置队伍情况;(三)大型和成套设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第三十二条非安装设备投资审查以市场询价资料和以往同各单位编制上报的非安装设备投资建议计划需
类设备招标价格为依据,计划投资额为设备采购全部费用,是招标的最高限价。第三十三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备
采购内容和超计划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投资主管部门、装备部门,按局投资决策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勘探局下达的非安
装设备投资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前签订采购合同,或提前从设备制造厂家接收使用设备。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外部项目装备购置管理,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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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设备抵应收工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