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严重污染的结果犯以及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犯和危险犯都几乎找不到刑事制裁的依据。因此笔者建议把水环境污染罪独立出来以便更好地利用刑法的制裁措施来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最后我国草原植被遭破坏的严重程度在某些地区已经相当惊人草原沙化、退化、碱化面积达到了可利用草原面积的13。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了我国北方的沙尘暴天气。现在国家大力号召保护草原退耕还草刑法单独增设破坏草原罪也是理所当然。事实上现在有些国家在环境刑事立法上已经采用根据依环境对象的不同而分设不同环境犯罪这种立法体例也值得我国借鉴。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3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增设危险犯的有关规定以及尽可能实现环境犯罪危害后果衡量标准的多样化④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除少数罪名的规定属于行为犯外将多数环境犯罪规定的是结果犯而不是危险犯。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缺陷。因为环境犯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特点是行为人一旦着手实施有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将对环境产生现实的及潜在的危险。如果在立法中只规定结果犯而不规定危险犯等到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环境的严重破坏再科以刑事制裁虽惩罚了犯罪但生态系统的平衡已经不能恢复或难以恢复。而将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也就是说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等到危害环境的实际损害发生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就是犯罪行为就应当给予刑事制裁。如果我们在立法上作这样的规定就可以防患于未然把环境犯罪遏制在危险状态刚刚露头之际使环境得到及时的保护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作用使人们在实施某种可能危害环境的行为时会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刑事后果从而更为谨慎地对待自己的生态环境。这样既可以弥补行为犯的不足又可以防止结果犯的滞后是较为积极、合理和有效的措施。⑤另外在危害环境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中有的行为其危害性是明显的如滥伐、盗伐森林毁坏名胜、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等可以从危害结果上判断出其危害性。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行为主体超标准向外排放废水、废尘、废气等行为本身无独立性可言这些行为大多是各行为主体在创造社会财富和生产过程中行为的一部分。这种行为从结果上看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为社会发展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