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章会员代表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1
f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
100至200人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会员的30;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在100人以下者,一般召开会员大会。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工人会员代表、科研技术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九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各分工会按公司工会确定的名额和条件,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各分工会平衡后,以分工会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差额率按10的比例确定。第十条会员代表选举,必须达到本单位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会员代表获得会员总数过半数选票的方可当选。第十一条各分工会按公司工会规定名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后,将会员代表花名表按要求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委员会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二条会员代表由公司工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组、推荐代表组长和副组长,在会员代表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