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
审判员: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借现金40万元,利息3分;2015年11月29日借现金50万元,利息3分。以上两笔借款均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转账凭证,并由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应当清偿借款本金和约定利息。二、被告李洋羞应当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责任1、被告提交证据,不能免除被告李洋羞应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存在赌博行为,但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均未涉及本案诉争借款,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诉争借款由李有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被告李洋羞未提供直接书面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或个人债务,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本案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且用于家庭对外生产经营和家庭资金周转,庭审时,被告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系李有个人借款。被告李洋羞主张的涉诉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诉争借款不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f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诉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洋羞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借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被告李洋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原告的请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二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本金90万元、利息13万元。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参考,依法做出判决!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2017年7月13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