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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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第一、关于本案被告,应当认为与。债务人被告:依据借款合同,本案中债务人被告有两人:与其妻(二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死亡,应当列其法定继承人为本案被告,证据证明除外,父母死亡,儿子放弃继承,故债务人被告为。担保人被告:自愿为该笔借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其为担保人被告。第二、关于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30万元。依据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本金,被告受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据,同时,他项权证书上也清楚标明债权数额为30万元。各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30万元。第三、关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不予退还。被告支付利息,部分按照月利率一分五支付,部分按照月利率二分支付,因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该利息履行并未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年利率36即月利率三分的规定,无需返还,被告也无权要求返还。第四、关于诉求中主张的利息,应当获得法律支持。借款合同第五条与第八条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处理,详见诉状与借款合同,月利率、违约金与逾期赔偿(利息)三者相加高于年利率24。原告以年利率24主张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支持。第五、关于抵押房产,原告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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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代理词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死亡,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同时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抵押权的及实现抵押权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实现物的担保价值,庭审已经查明,死亡,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死亡,儿子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其配偶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签字,依据该借款合同中第七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