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第1.0.8条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第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第2.0.2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给水专业规划,和给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采用表2.0.2-1和表2.0.2-2的规定。第2.0.2A条城市供水中,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城市供水系统并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个别小城镇可适当加大。第2.0.3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f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可不作为控制条件。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第2.0.4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人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第2.0.5条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第2.0.7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第2.0.8条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