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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三章水源第四章泵站第五章输配水第六章水厂总体设计第七章水处理第一章总则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
第101条
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第103条动力。第104条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
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第105条定。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
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
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
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f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第108条规定执行。第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
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第201条
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第202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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