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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突水量大于300mh)后,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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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矿井每十年编制井田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矿井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6、矿井涌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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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0、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1、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1、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2、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5、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2、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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