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生产技术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f《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全矿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第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矿长负责和领导,由矿总工程师主抓,地
测部门是防治水业务和保安的主要部门。在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主抓下,地测部门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第三条矿井应配足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第四条地测部门在防治水工作中应作如下管理工作:一、在矿总工程师的统一组织与安排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矿井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工作结束后有总结报告,坚持“有疑必探”,凡水情不情或有怀疑地段,都必须在预报中提出探水,并编制探水钻孔设计说明书及单孔设计。二、每年雨季前,地测部门应建议并参加由领导组织的有关单位参加的雨季“三防”检查。三、每年第三季度,地测部门在矿总工程师组织下编制下一年防治水设计。设计及计划中应有图纸及单项工程设计。四、遇有矿井突然出水及有突水征兆可能危及矿井生产安全时应立即监测水量及水位变化,分析水源,及时向矿领导及调度室汇报。第五条防治水工作中地测部门的基本任务:一、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煤矿防治
f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及观测工作。二、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按时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预防水害事故发生。三、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以便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和制定处理对策。四、矿井地测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调查和核对矿区范围内正在生产的小煤窑和废气小煤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年限、积水情况等。
第二节
第六条
地面防治水
矿井地面防洪防治水工作由“三防”办公室主办,“三防”办
公室设在调度室。为了配合此项工作,地测部门应收集掌握下列资料:一、查明矿井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了解掌握历年降雨量,最高洪水位及由于采空塌陷形成积水洼地的积水范围及其变化情况。二、对使用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