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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煤矿防治水规定》根据,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
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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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生产(采煤)、开掘、机电、安全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区域公司、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条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仪器、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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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存在两级管理的区域公司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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