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纸币,以满足自身外汇需求;715支配其收入,合法收入及利益将可转移至国外或是从国外转来。716领导或参与领导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法人依照其权力、义务;717提出其使用金融、贷款、援助、土地以及自然资源的愿望,并可提出要求解决其愿望;718平等接收国家服务;719法定的其他权利;72投资者除承担以蒙古国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基本义务外,还承担以下义务:721投资者所生产的产品、提供的工作和服务应符合国家及国际标准;722依照国际标准进行其财会登记;723配合税务机构和要求提供信息的其他国家机构履行职责,按规定期限内提供必要信息;724投资行为应尊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自然环境,支持人的发展;725依法支付员工医保以及社保费用;726提高员工知识、经验和专业职能,注意改善领导管理方式,推广
f公司管理良政原则;727应尊重蒙古人民民族传统和习俗;728持有稳定证书者应依照本法第162条规定进行投资;729法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投资方面国家机构的全权第八条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构全权81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构实施以下全权:811保障投资法的履行,进行监督;812关于投资政策,对投资的支持以及措施方面制定意见书,并向政
府提交解决。813授予本法第211条所规定的许可;814由中央银行、劳动局、税务局、海关、社保局、登记、移民局等
政府行政机关,投资有关的以下信息应按半年、一年作出,并作出投资统计信息:
814a投资来源,其数额;814b纳税情况;814c工作岗位数量;814d外国公民居留许可;814e外国投资企业数量;814f以进口货物、服务方式所进行的投资数额;815法定的其他全权;第九条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权利和义务91有以引进投资、推广投资环境、向投资者提供服务为目标的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结构。92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921展开吸引投资的综合性活动;922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923向投资者宣传相关投资法律环境、国内市场的有利条件;
f924投资者制定投资计划时提供支持;925在与投资相关的其他国家服务方面,提供咨询、电子服务和一站式服务;926向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投资者颁发稳定证书;927将对持有稳定证书者的投资业务是否按照项目商业计划、可行性研究额以及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定的时间内开展,进行监督;928为履行本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