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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义务,可向负责税收事务的国家机构,有必要的话向投资法人要求出具有关投资法人财务报告;929进行持有稳定许可证者的国家注册登记;9210对投资的稳定持续提供支持;93有负责投资事务的政府成员作出决议,成立编制性的委员会,对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所指定的问题进行评估;94本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委员会、其工作制度,将由负责投资事务的政府成员指定;95本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委员会内应任命加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代表;
第四章对投资的支持第十条对投资的支持形式101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支持由税收支持以及非税收支持组成。第十一条税收投资支持111向投资者提供以下税收支持:1111免税;1112减税;1113使用快速方法计算从正式税收收入中刨除的折旧费;1114从正式税收收入中刨除的折旧费将转移到未来计算;1115从正式税收收入中刨除员工培顺费用;112下述情况下,免除进口技术设备建筑装配过程中的关税,增值税征收可减少到为零;1121建筑材料、石油以及建设农牧业加工和出口产品工厂;
f1122建设生产包含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以及创新技术的产品工厂;1123建设发电站以及铁路;113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投资者的支持应通过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协调。第十二条非税收投资支持121可通过以下形式向投资者提供非税收投资支持:1211在合同基础上同意投资者占有土地、使用土地,最长期限为60年。可根据合同最初条件对合同期限进行一次不超过40年的延期;1212向在自由区、工业技术园区经营业务的投资者提供支持,简化注册及检验通过手续;1213对基础设施、工业、科学、教育行业的建设项目的执行提供支持,增加从国外引进的劳动力和专家数量,免除岗位费,简化相关审批手续;1214支持对创新项目的融资,并针对出口的创新产品生产融资提供担保;121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在蒙古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家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和长期居留许可;1216法律指定的其他支持;122非税收投资支持应通过土地法、自由区发、工业技术园区法律地位法、创新法、关于向国外输出和从国外引进劳动力和专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
第五章稳定投资环境第十三条稳定税收比例和数额131本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通过颁发稳定证书方式稳定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应付的税收比例和数额。132稳定证书自颁发之日期起生效,并本证书有效期间保持稳定税收比例和数额。13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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