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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登记后可在蒙古国经营其业务。45本法不适用于,根据“关于使用国家及地方资产购买商品、工作、服务法”规定,国家及地方预算向国家机构及单位所进行的投资事项。46本法不适用于国际及非政府组织,私营企业及公民无条件提供的捐助以及无偿援助。47本法第20条规定不适用于签署核能领域投资合约,而依照“核能法”协调。第五条投资形式
f51在蒙古国通过以下形式执行投资:511投资者单独或和其他投资者合作成立企业;512投资者购买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513通过并购、合并公司方式进行投资;514签署特许、产品分成、营销、管理以及其他合同;515以租赁形式进行投资;516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二章投资法律总体保障第六条投资法律总体保障61投资者有权享受以税收及非税收方式对投资的支持。62国家按照本法以向投资者颁发稳定证书方式使税率及税额保持稳定,或者以签署投资合约方式提供保持稳定税收环境的保障。63禁止在蒙古国境内非法没收投资者的资产。64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并按法律规定,在全额补偿的条件下方可征用其投资。65如蒙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则按照本法64条规定所征收的资产补助金应按照通知投资者或者公众时的市场价格评估进行计算,并一并偿还。66蒙古国依法保护投资者所有权的知识产权。67投资者在蒙古国境内已完整履行其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基础上,有权不受阻碍地向境外转移自己所得的以下财产和收入:671经营业务所得利益、分红;672供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而所得的收入,提供服务的收费;673从境外获得的贷款本金和利息;674企业注销后分得的财产;675法律范围内获得或者所有的其他财产;68投资者本法第67条规定的财产或收入以资金形式向境外转移时,有权兑换自己选择的国际市场自由兑换的货币并转移。
f69如法律、蒙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则投资者与国际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可根据双方协商,委派国内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610对本法进行补充变更相关事务,由国家大呼拉尔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人数投票决定。
第七条投资者权力和义务71投资者享受以下总体权力:711可依法自主选择投资,其形式、数量、地点,并独立作出相关决定;712可一个以上的领域、项目、生产、活动进行投资;713执行投资项目范围内,从国外进口货物、工作、服务,对外出口生产的商品。;714通过在蒙古注册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出售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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