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贷款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个体工商户授信合同》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支用申请表》,信用社信贷人员及主任审核是否在其可用额度及有效期限内,必要时应对借款申请贷款的用途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借款人的申请签署明确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明确其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第三十三条信用社会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和借款凭证,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入帐手续,逐笔开立贷款帐户,贷款资金划至《个体工商户授信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帐户中。在办理贷款发放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坚持“三道防线”相关规定,坚持借款人当面到场办理的原则。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必须以转帐方式划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帐户内,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第十二章贷款期限、利率
第三十五条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不受授信有效期的限制,但每笔贷款期限一般应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年两。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支用的每笔贷款利率依据《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凭证上载明的贷款期限确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具体的执行利率标准按区联社规定执行。借款人支用贷款情况应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十三章还本付息
f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按月结息方式计息,贷款期内任意还本,最后一次利随本清方式。借款人若提前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利息按合同利率以实际天数计收。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足额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信用社可直接从借款人开立的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和到期本金。贷款到期前15日,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经信用社同意展期的,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到期未还。又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通过的,按贷款逾期处理,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收回签收回执,落实不良贷款的追收措施。借款人借款逾期、被挤占挪用和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情况应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十四章贷款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台帐,实行一户一档。1、信用社信贷人员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台帐,详细记载借款人授信、贷款的支用、本息的收回、可用额度、占用形态等情况。2、信贷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