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信用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行对其进行信用评定:1、不符合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2、在公安机关有关犯罪记录或不良社会影响;3、卷入或将卷入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4、在信用社或它行有不良信用行为的。5、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第二十七条件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信用社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九章
授信额度与期限
第二十八条信用社根据本办法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客户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客户进行贷款额度授信。对各信用等级借款人的授信按以下原则掌握:信用等级A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f信用等级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信用等级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信用等级B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信用等级B级以下的,不予授信。以上授信原则主要适用于客户信用贷款,对于客户提出的抵押、质押贷款不受以上限额限制。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限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可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最长为1年(含1年),有效期自《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签定合同与核发《贷款证》
第三十条对审批同意授信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授信手续。同时,告知借款人授信额度、期限、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及其它注意事项。借款人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信用社签定《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并由信贷人员进行贷款额度授信。
第十一章贷款的支用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授信可用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随用随还。其可用额度为核定的授信额度与该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累积余额之差。借款人支用其授信项下贷款,其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其授信项下贷款,可用额度相应增加。第三十二条为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在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申请支用贷款时,应对所支用额度提供担保,此担保可以是区联社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其担保额度为借款人适时贷款余额。第三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支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