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纯粹私人的信息和具有公共性的信息。人肉搜索不能一概禁止。具有社会公共性的信息的隐私权保护程度显然不能与纯粹个人的信息相提并论。
(三)、言论自由权
人肉搜索等言论方式的出现其实是必然的。在涉及热点人物和公共事件时,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介向一个中心汇聚,进而产生热核反应,这种由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现象几乎是无法抗拒和逆转的,它也深刻地改变了隐私这个古老的观念。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一股“复仇博客”的潮流,一些遭遇情变的女子不仅在博客上讲述自己的伤心往事,还把那些“糟糕男人”的照片也公之于世,由此衍生出一个“不良情人信息库”。如果说个别人的“复仇博客”不过是情绪宣泄的话,“不良情人信息库”就带有强烈的公共表达意味,其中包含的道德和文化立场是不言而喻的。不难想见的是,这些复仇博客和信息库里都包含有大量传统的隐私信息,但是,一旦有人就此提出诉讼,却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因为它涉及公众的言论自由。以此审视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人肉搜索的典型案例,那些颉颃难辨的观念和价值或许就有了分野。人肉搜索的确提供了当事人的大量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大都是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它只不过被更多的人“分享”了,如果这也能算得上侵犯隐私,那百度搜索引擎和谷歌搜索引擎就都应该被封杀了。就算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隐私,个人的隐私权显然也无法与公众的言论自由相抗衡,因为,由于人肉搜索事件被披露,围绕着当事人的诸多信息都具备了某种公共性,只有掌握了这些真实信息,人们才可能做出更公正、更客观的评判,社会才能从这些评判中辨识、构筑自己的核心价值。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民行使其言论权和监督权的体现。人肉搜索问题很容易被看做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在涉及婚外情以及性道德的案件当中,被搜索方一般诉诸隐私权这一法律理由,搜索方似乎只能诉诸法律无法容纳的道德主张和伦理义愤。但事实上,搜索方可以在法律体制当中找到其理据。这一理据就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因此,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的人和事及其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是适当合理的,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不能因为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有关系,就简单地将人肉搜索纳人网络暴力盲目叫停。
(四)、名誉权
人肉搜索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舆论,而舆论的一大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