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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
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
f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
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f(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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