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保管员应在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对贵重小物品应装入透明袋封存。第十八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建帐设卡,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对大宗物品应指定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对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对违禁品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f第二十一条保管员应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盗等措施。第二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冻结款物时,应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重新封存,由保管员清点验收。第二十三条各级检察院每半年应对本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上级检察院应适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章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第二十四条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没收财产;也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注明返还理由,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返还清单、照片应当附入卷宗。第二十六条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和社会公益性款物被扣押、冻结的,应当在结案时返还。第二十七条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冻结款物,如果有孳息也应一并上缴或返还。第二十八条对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第二十九条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第三章纪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