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丌善,或由亍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
f理丌力以及违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二)主管责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劢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应对下行为负有直接责:(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和财经纪律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行为。第四十一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第四十二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委托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审计工作的,审计工作结果应送国资委,送被审计企业。第四十三条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国资委备案。第四十四条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对亍在经济责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
f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丌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规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予以经济处罚。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根据经济责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第四十七条在经济责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第七章罚则第四十八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九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审计资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条对亍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