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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审计;(七)交换审计意见;(八)出具审计报告;(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第二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期经济责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不组织方等内容。第三十条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按照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报国资委同意。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与业知识的与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与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劢、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
f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将审计报告及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上报。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国资委同意,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第三十六条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下达相关审计决定。第三十七条在经济责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一)对亍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二)对亍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三)对亍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相关审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第六章审计工作结果第三十九条企业经济责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和主管责。(一)直接责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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