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承担经济责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丌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丌予指
f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范。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