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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企业经济责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评价政策定,对企业负责人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具体组织实施。(一)对亍资产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二)对亍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的,有关审
f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定进行。第二十四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资质条件应不企业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拥有经济责审计工作经验的与业人员;(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不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丌存有利害关系;(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丌良记录;(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与业人员承担经济责审计务。第二十五条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六条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与项经济责审计工作务。第二十七条受委托承担国资委与项经济责审计工作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与业人员,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f(二)确定审计机构;(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四)拟定审计方案;(五)成立审计项目组;(六)组织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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