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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重新上岗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起重机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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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施工船舶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并随时更新,人员资格证书应保存于现场,随时备查。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在每项工程开工前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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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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